省级检察院是下一级检察机关对一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机构,按照中国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其并不会直接指挥、下达任务给市级检察院。不过,在工作运作中,省级检察院会按照自己的职权范围,在需要时向下属单位提出检讨和指导,协助其工作开展。
因此,如果在市级检察院的工作中存在瑕疵和不足,省级检察院可能会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市级检察机关发出责令整改的通知,调整有关工作方向。此外,如果发现市级检察院的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省级检察院还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纪律监督,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省级检察院和市级检察院各自有其职权和工作范围,都需依法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上相互配合,合作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