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抢劫犯罪,小琳是本案的共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小琳在本案中发挥了积极的主要的作用——将人骗出来实施抢劫。只要积极参与了,并发挥主要作用了,尽管自己没有亲自动手,这都不是原则问题了。
法律问题是比较尖端的,我不懂,但只想说小琳是罪魁祸首
不知公诉人是想减轻对方责任还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