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宗教事务管理办法

2026年09月26日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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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宗教事务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宗教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护国利民、团结进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第二章 宗教团体第六条 本市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所在地宗教、民政等部门的指导、监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

  (二)团结、教育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及社会和谐稳定;

  (三)维护本团体及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反映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愿望和要求;

  (四)依据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协调和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教务活动;

  (五)认定、培养本宗教的教职人员;

  (六)进行宗教典籍资料整理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交流。第八条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第九条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举办本宗教团体或者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人员参加的宗教培训班的,应当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第十条 市伊斯兰教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穆斯林朝觐活动的培训服务工作。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处所。第十二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未经批准和登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内部事务,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场所大多数信教公民的意见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处理,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非法干涉。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爱国守法,维护民族团结,公道正派,有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特殊情况下征得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团结、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和法制教育等活动,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

  (二)按照有关规定聘任宗教教职人员,管理本场所教职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相关学习事宜;

  (三)按照教规合理安排教务活动,处理日常事务,维护本场所的正常秩序;

  (四)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学习、文物保护、卫生防疫、宗教活动等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五)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本场所工作情况,反映信教公民的意见和要求;

  (六)管理、使用本场所的房屋、收入及其他财产,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民主管理财务,建立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监督;

  (七)落实本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和文物保护等职责;

  (八)组织开展自养产业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九)协调本场所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维护本场所和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