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协议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法律效力:
1、协议的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有处分的权利。
2、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采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达成的协议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3、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对一方显失公平的协议也是可撤销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并不是一切免责条款,法律法规都作无效处理。免责协议若符合以下条件有法律效力,协议的双方对协议的内容有处分的权利,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利益。
法律分析
对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应尽注意义务的条款,应视作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协议涉及人身安全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情况都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免责协议中有下列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法人免责协议虽然说在公司内部是有用的,但是在法律上是不承认的。如果公司真的发生了什么事的话,身为公司法人在特定情况下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大家要知道,国家公司法既然要求等级公司法人,不是仅仅要求挂一个名就可以了,而约架书中的免责声明也是无效的,如果在约架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因此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需要根据免责协议的内容和实施方式分析的,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协议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