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河长每年巡河不少于4次。
对巡河频次的要求是:
总河长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九条市、县级河长、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协调解决责任水域,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
2、部署开展责任水域的专项治理工作。
3、组织开展巡河巡湖工作。
4、推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责任水域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5、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