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滕州法院工作期间,先后多次被评为“新长征突击手”、“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受到上级法院和枣庄市委、滕州市委、政法委记功或嘉奖。调入枣庄市中院后,由于工作成绩突出,1999年度再次被市委、市政府嘉奖。在任滕州法院院长期间,与党组一班人团结带领全院干警以创“三个一流”为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改革,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发展。收、结案件创历史最高水平,综合业务考核名列枣庄市基层法院第一名。先后被省高级法院授予全省行政审判、执行工作、法医、档案工作等先进集体,全省“先进法院”和集体三等功;并被授予枣庄市“文明单位”和枣庄市政法系统“十佳单位”,连续4年被评为滕州市“突出贡献”单位。1996年滕州市法院审结全省首例盗窃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嘉奖。《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大众日报》、《山东法制报》、《山东审判》、《枣庄日报》等报刊多次报道过其事迹和经验。
2012年6月1日,被聘为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兼职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