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监察室职责:
1、协助党组抓好全市法院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
2、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3、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4、受理控告、检举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问题;
5、查处和督促查处全市人民法院系统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
6、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7、开展明查暗访和执法大检查工作;
8、对基层法院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是侦查与执行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贪污贿赂,渎职等罪)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及法律的正确适用及执行,使三机关能够紧密配合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人民法院是宣判的地方,公安是破案刑侦调解民事纠纷的地方.检查院是监督各部门工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