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亲属编):第 967 条 (直系与旁系血亲)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之血亲。(如子女与自己的父母)称旁系血亲者,谓非直系血亲,而与己身出於同源之血亲。。(如自己的兄弟姊妹)"直系血亲尊亲属" -即辈分高於自己之直系血亲。(即祖父母与自己的父母)"直系血亲卑亲属"-即辈分低於自己之直系血亲。(即亲生子女与他们的後代直系子子孙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