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后,处理结果包括

2026年09月25日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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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后,处理结果包括情实、缓决、可矜和留养承嗣。

四种处理结果解析:

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节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

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内容,表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化。

清代主要会审制度:

1、秋审

秋审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

秋审制度始于清顺治十五年,当时规定每年秋审之前,各省督抚先将省内所有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行复审,提出初步意见,呈送刑部。由刑部各司分类编印成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秋审备阅参考。至八月,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审理。

2、朝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