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头的增值税税率是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各种水果罐头、竹笋罐头、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各种肉类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13%税率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