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已故,房产继承.母亲弟弟放弃继承.卖房后给于分配.前妻要一半房产怎么办?

父亲已故,房产继承.母亲弟弟放弃继承是为了卖房,.卖房后给于分配我实际这拿了4分之一.我的前妻法院起诉要求分一半给她.说他们放弃了全你的.应该分一半有道理吗?我认为母亲.弟弟放弃继承前都有协议的.卖房后钱要分的.我实际就拿4分之一.为啥要分一半给她.法院支持吗?
2026年09月27日 16:16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律规定,当父亲已故时,由母亲、子女(是指当事人和弟弟)为第一法定继承人。这里需要注明的是,要分割的房产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素,一半的房产归母亲所有之后,其余的一半房产由母亲、当事人和弟弟共同所有。如果,母亲和弟弟自愿放弃父亲生前财产时,父亲生前的财产归当事人一人所有。

妻子(还是个前妻???)根本不在第一继承人的范围因素,无权继承前任公公生前的财产。除非,父亲生前设立遗嘱等方式将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当事人的前妻;或者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情形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生前的财产。因此,就算是前妻以继承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了,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你可以理直气壮地告知对方一声:“思想有多远,就让她G多远”。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网友(2):

你父亲在你离婚以后。离世的。这个问题没有。这个钱是你的。
你父亲离世以后,你们再离婚的,按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分一半的,那么,你前妻就一半是她的。这个所有的房子都是你的,那么一半房子也是她的。
你和你的母亲弟弟协议,需要得到前妻的认可,或者法院的认可。不然以法院为准。
父母的房产母亲有一半。剩下一半才是父亲的遗产。

网友(3):

如果继承的行为是在你离婚以后,那跟她就无关系。如果是离婚前继承。那么分这个房产的时候。不仅与她有关,也与你的子女有关,她不可能是一半

网友(4):

如果父亲早就已经离婚了,他前任妻子是没有权利继承遗产的,但是子女是有继承的权利的。如果子女放弃继承,按继承顺序,你可以用夫妻的遗产,不用分给别人。

网友(5):

《语文课程标准》强调:阅读教学应提倡标新立异,允许学生见仁见智地解读作品,对作品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对于后者的这种独特的思考教师不应扼杀,应该允许学生在民主的氛围中创造性地研读课文。如在教学《秦兵马佣》时,在体会各类型兵马俑鲜明形象时,让学生对文中的类型理解,教师不必过多讲解,也不应该要求答案的统一,充分使每个学生“站出来”、“说开来”、“读出来”。每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也都有自己的思维,机械的阅读培养不出人才,只有百花其放,百家争鸣才是真正的教育。而在表达一些人物的语言时,也可以由学生自己去揣测前置语,《望月》中背诗部分时,孩子可以是自信地背、得意地背、脱口而出背……这样的情景不是反而给了我们无限的想象空间么?让文字的意境更无穷么?正如萨特所说:阅读是一种被引导的创造。学生在阅读中不是消极地接受、索取意义,而是积极主动地发现、建构意义,甚至创造意义。因此,阅读应珍视学生的独特感悟和体验,鼓励他们在阅读实践中自主探究、张扬个性、发挥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