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方式如下:
1、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档案等材料;
2、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
3、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