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这样的劳动合同表示汗颜,强烈表示反对。
就合同的法律效力来看,至少也仅能作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就合同的详细条款来说,它没有载明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如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职业病防范,可以说内容几乎全是免除用工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这样的条款是无效条款。另外,此合同大量出现的罚款约定简直让人对企业管理的无知表示惊叹,企业无罚款权利,当然这些约定也是无法律效力的。
这样的用人单位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仲裁也好、起诉也好定一告一个准,让这样的单位也尝尝劳动法律的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