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部分的几道司法考选择题不解之处。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甲无论是否去世其父母都无权决定甲把肾脏移植给乙。我记得以前看过个新闻,一个小女孩去世后她的父亲把她的器官捐献出来。这位父亲的行为不是违法的吗?为什么都没人质疑?2.因为银行的失误,甲取钱多取1万,而后甲以这笔钱经商获利5000,其中2000为劳务管理费用成本。最后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和一个月利息。问题是,获利的5000属于甲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吧,为什么不收缴呢?3.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一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答案说是广告公司未使金某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不应为金某恢复名誉和赔偿精神损害。但金某不都被耻笑了吗,人格尊严都被践踏了吧,为什么不赔偿精神损失呢?
2026年09月18日 00:56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第一个问题:你只看到其一,不知其二,你所说的是第一款规定的活人自己的捐献问题,看一下“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是死人哪里还能称有民事行为能力呢?人格都没有了!相关规定: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不过我记得这道题的解答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以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二种就是以面说的一样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我认为,第一款说的是活人的捐献,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而第二款关于死人器官的捐献是否要求生前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说明,更何况理论与实践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因此,本人以为相关人是可以捐献的!

第二个问题:我记得是有一个这样的题,可能你答案搞错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里要返还本息,其他所得为非法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他的应当没收!

第三人问题:广告公司所作广告虽是卫生巾广告,但没有直接针对金某,并没有构成对金某名誉的真正实质的损害,因此不构成对金某名誉权的侵害,金某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即使是侵犯了其名誉,也不一定要给其精神损害赔偿,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也谈不上有任何名誉需要恢复的情形。

网友(2):

1.我看过类似的新闻,一般都是孩子生前有提到过这样的事情,死去后她的父母才会这样做的。另外有一点,我国愿意捐赠器官的人数与需求的人数远远不成正比,所以这样的捐赠会成为新闻上的宣传事例,很少人会去追究其父母的责任。立法者的意图是防止器官的买卖和抢劫器官的行为。
2.5000元不被银行收缴,但是会被国家没收。
3.在我们国家精神损害并不被常用,一般适用与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下给与一定的精神补偿。这种身体没有受到损害的案件是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