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你只看到其一,不知其二,你所说的是第一款规定的活人自己的捐献问题,看一下“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是死人哪里还能称有民事行为能力呢?人格都没有了!相关规定: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不过我记得这道题的解答是存在一定争议的:有两种说法一种是以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第二种就是以面说的一样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我认为,第一款说的是活人的捐献,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而第二款关于死人器官的捐献是否要求生前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说明,更何况理论与实践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因此,本人以为相关人是可以捐献的!
第二个问题:我记得是有一个这样的题,可能你答案搞错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这里要返还本息,其他所得为非法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其他的应当没收!
第三人问题:广告公司所作广告虽是卫生巾广告,但没有直接针对金某,并没有构成对金某名誉的真正实质的损害,因此不构成对金某名誉权的侵害,金某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即使是侵犯了其名誉,也不一定要给其精神损害赔偿,只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也谈不上有任何名誉需要恢复的情形。
1.我看过类似的新闻,一般都是孩子生前有提到过这样的事情,死去后她的父母才会这样做的。另外有一点,我国愿意捐赠器官的人数与需求的人数远远不成正比,所以这样的捐赠会成为新闻上的宣传事例,很少人会去追究其父母的责任。立法者的意图是防止器官的买卖和抢劫器官的行为。
2.5000元不被银行收缴,但是会被国家没收。
3.在我们国家精神损害并不被常用,一般适用与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形下给与一定的精神补偿。这种身体没有受到损害的案件是不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