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买房贷款十几万,政府去年出台了新规定,住房公积金不让全部提,只让提取年还贷部分,这是为什么,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解决老百姓的住房吗?有钱谁贷款买房,国家在提倡减轻百姓的负担,住房公积金不让提,请问是何道理?这样做不是在减轻负担,而是加重,银行在挣我们的贷款利息,我们交的公积金却不能提取来,这是为什么,强烈要求全额提取全部的公积金? 烟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实际上,不是去年才出的新规定,早在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在这里是不分首次、第二次,每次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考虑到我市首次提取不限金额已经实行多年,目前仍然执行首次只要不超过职工贷款首付金额都可以提取,但从次年起按照此规定限制提取额(这也是近两年才开始执行)。有些职工不太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性质,认为这是自己的钱,为什么要限定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确属于职工所有,但它具有专款专用、互助共济、保障的特性。提取数不超过购房支出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职工提供帮助。
早在2005年,原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委在05年联合下文(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在这里是不分首次、第二次,每次夫妻双方的合计提取数不能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缴存分为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加重了财政负担,增加了企业和单位的成本,而个人缴存部分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地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既然国家为职工的利益作出了这种让利行为,也相应地要求职工暂时让渡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具体表现为:
1.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是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
2.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规定的条件出现时才允许提取。
3.住房公积金不能随职工个人的意愿决定保值方法和收益率,而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进行保值。
4.住房公积金是个人的专项资金,没有可转让性,在未被所有人以现金形式提取以前,所有人除可用于住房支出外,没有其他处理权。
住房公积金的确属于职工所有,但它具有专款专用、互助共济、保障的特性。提取数不超过购房支出是为了更好地体现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性质,增加积累资金,为更多需要解决基本住房问题的职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