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那么,20000*60%=120002000000*5‰=10000所以,本年的业务招待费可以扣除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