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但是因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出具不同的退还契税的当地政策,请以当地情况为准。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财税【201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