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丁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而不能标明其他字样。
二、1.甲不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不对。2.丙的观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例中,宋某为善意第三人,所以合伙企业应当承担责任。3.乙不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于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乙对原负债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4.丁观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法》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以不对。5》《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杨光与乙签订的协议无效。
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自己去阅读合伙企业法吧,法条不多,题目也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