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尽管UCP600有规定, 如果我们给出了拒付此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的通知,我们仍然将会保留接受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在单据中)权利, 当这样的弃权被我们所接受, 我们将在不通知提交人并依据(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前提)下放单。如果在放单之前没有收到交单人的相反的指示,(我们将放单),任何这样的先于收到相反的指示前的放单应该不构成我方(开证行)在握单上的失误并且风险和责任由提交人承担, 对于这样的释放单据我们对交单人不负责任。
解释:这个是开证行的交单免责条款。
当单据存在不符点时,按照UCP600的规定,开证行应该独立的做出接受或拒收单据(参见UCP600 第16条 C )。一般银行的正确做法是拒收单据,但这时受益人也不用太紧张,因为开证行做拒收这个动作只是在免除自己的付款责任。开证行在拒收单据的同时,会向申请人提示单据,如果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即买方不在乎单据不符信用证),这时开证行面临一个选择,是放单还是等候受益人指示,银行为了便于操作,会选择让申请人付款然后放单。
从理论上讲,开证行拒收单据后,应该等受益人的下一步指示,但开证行为了方便,已经让买方赎单了,为了避免日后受益人做出不要放单的指示,而开证行已经放单,照成开证行有责任的情况,这个条款就是开证行为了免除自己的放单责任,而做出的,就是说,开证行这么做是符合UCP600的,并且不承担责任的。
UCP600规定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c.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
该通知必须声明:
i.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及
ii.银行拒绝承付或者议付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
iii.a)银行留存单据听候交单人的进一步指示:或者
b)开证行留存单据直到其从申请人处接到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并同意接受该放弃,或者其同意接受对不符点的放弃之前从交单人处收到其进一步指示或者
c)银行将退回单据:或者
d)银行将按之前从交单人处获得的指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