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了《我的房子怎么说拆就拆》的节目,报道了江苏扬州渡江西苑小区被当地土地局偷卖给开发商,严重侵害业主权益的事件。节目播出以后,扬州政府做出撤销拍卖的决定,使这次非法处置别人财产的事件得以制止。
没人跟你商量,也没人跟你打招呼,你的土地和房子说卖就给卖了,而且价格还不由你来定。这话听起来像是天方夜谭,可这事儿却实实在在发生了。一样的故事,不同的版本,“扬州偷卖”事件过去了,而我们这个版本却还仍在上演,而且更为恶劣。
我们佳木斯惠尔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生产的农机V带在全国小有名气,公司有300多名员工,多数为公司股东,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公司拥有的西厂区是一个独立封闭的生产场所,其占地面积34,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6,000多平方米,公司已于2006年2月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获得了工业用地50年的使用权,土地证、房产证等手续完备无瑕。2009年10月17日,公司突然接到佳木斯市拆迁办送来的拆迁通知书,被告知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已被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吉林德惠顺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企业立即拆迁。公司接到通知书后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我们的房子、我们的地(使用权),怎么就让我们拆迁呢?为此公司找到佳木斯市国土局了解事情真相,而国土局的答复却让人哭笑不得,他们说:“政府批给开发商的是开发权,土地使用权依然是你们的,你们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依然有效,我们没有卖你们的地”。既然没卖我们的地,开发商何来的开发权?拆迁办又为什么让我们拆迁?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土地使用权是开发权的前提,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物权,何谈对物的支配?拆迁办有什么权力让我们拆迁?而且经过了解,我公司的土地也确实被市国土局再次“拍卖”给了开发商,而且所谓“拍卖”的界址和面积数量还被多次更改。然而接下来,更具有戏剧性和愚弄性的下一幕发生了。2010年5月6日,佳木斯市拆迁办对我们公司下了一个行政裁决,裁决中对于我公司的房产做了一个我们所根本不能接受的补偿定价,并且再次给我们限定了立即拆迁的时限。我们问拆迁办:我们的财产凭啥转让给他?凭啥你定价?为什么只有房产补偿,而没有土地出让金补偿?而他们的回答竟如此荒谬,他们竟然说,我们只管房屋补偿,不管土地补偿,土地补偿你们找别的部门。作为一个政府主管部门,在明知我们公司对该地块拥有合法使用权这个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做出侵害当事人利益的裁决,真不知是何居心?
几个政府部门一鼓捣,通过强买强卖、强行定价,就把我们工厂的财产转让给开发商了,这种强盗逻辑亏得他们想得出来、做得出来。真不知道我们有些政府官员,在处理经济利益关系时出于什么考虑?充当了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一个工厂即使搬迁,也需要购买土地,建设厂房和基础设施,搬迁设备,怎么也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而拆迁办竟然在裁决中要求企业于15日内全部搬出,试问我们迁出的设备往哪儿安装?生产如何接续?生产经营如何进行?政府部门为了开发商的利益竟然置一个生产企业的生存于不顾,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利益纠葛?到底有什么猫腻?为了保护企业的权益,我们公司曾经向政府写过无数次报告,向有关部门做过无数次申诉,但直到今天没有任何人给予我们任何答复,真不知道这政府是谁的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权力人对自已的财产具有排他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一物不能二主,一女不能二嫁,这也是天经地义的法理。在我们这个事件中,我们不禁要问:我的财产谁做主?是谁动了我的奶酪?
目前我们公司面临着被拆迁的境地,而且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按照他们定的补偿金额,连我们搬迁所需费用的一半都不到),企业的生存、员工的就业都面临着严重的威胁。我们是惠尔公司的员工,我们当然要保护公司的权益和我们自身的利益。为此我们呼吁各位网友关注一下发生在我们这里的这场闹剧,看看它的下一幕,并且给予我们声音上的声援。同时也希望能够通过网上平台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尽早纠正政府有关部门的错误行政,对我们的应有权益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