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丁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丁。
在甲乙离婚判决下达生效之日起,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虽然没有过户,但是法院的判决已经使得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甲手中,这时乙买房子的行为的确是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丁在购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仍然写的是乙,丁基于对此的信任而购买的房子属于善意取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在丁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房子的买卖合同有效。
1、只要没有过户,还是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2、其余几个房产买卖合同也都是有效的,只不过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
其他的人去主张违约责任。
丁,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