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甲与乙为夫妻,其共同财产有一套房子,但是房产登记在乙名下,甲与乙离婚后,法官将房子判给了甲,判决10.1生效,但甲由于某些原因,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在第二年4.1,甲把房子卖给了丙,乙在甲未办理房产过户期间,将房子卖给了丁,问,最后谁拥有房子的所有权?
2026年09月24日 15:26
有4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在丁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丁。
在甲乙离婚判决下达生效之日起,房子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变更,虽然没有过户,但是法院的判决已经使得房子的所有权转移到甲手中,这时乙买房子的行为的确是无权处分,但是由于丁在购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仍然写的是乙,丁基于对此的信任而购买的房子属于善意取得,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在丁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房子的买卖合同有效。

网友(2):

1、只要没有过户,还是乙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2、其余几个房产买卖合同也都是有效的,只不过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法律效果。

网友(3):

登记是谁的就是谁的。
其他的人去主张违约责任。

网友(4):

丁,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