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四条[强制监理范围] 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铁路、交通、矿山、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有水土保持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