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现金结算制度的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规定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咨询费,医疗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理由,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以及其他劳务费用。
3、根据国家制度条例的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8、中同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同采购地点不确定,交换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现金支取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除上述5、6两项外,其他各项在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的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存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予以支付。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一、合理确定现金使用范围
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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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二、收有凭,出有据,手续齐全。
三、钱票当月点清,防止差错。
小额的用现金直接支付;大额的就要开支票了。不管是哪种支付,发票是一定要注意的。
付现金需要提供发票,一般支付现金要符合现金的使用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要避免出现大额现金出现,因为大额现金是审计的重点,能直接把钱打给对公的账户最好,如果要付大额现金给个人需要提供合同、发票、个人打个收据最好。避免大额现金可以规避企业财务风险、可以减少企业内部人员吃回扣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