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面回答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详情
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佣金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80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佣金个人月听得税=每次收入x(1-20%)x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其中佣金属于劳务报酬的范畴,劳务报酬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设计、装潢、安装、制图等服务。
三、免征收利息税政策
利息为保证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的顺利实施,共同做好利息税后续管理工作,一是各级财政、税务、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加强对储蓄机构及储户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使储蓄机构经办人员熟悉此次政策调整前孳生利息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广大储户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做好后续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相关配套工作;三是各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要及时做好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业务软件的修改、调试、应用工作,确保免税政策实施到位,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认真履行2008年10月8日以前孳生利息的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对储户反映的问题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