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说的这个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来看,现在应该是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的。具体你可以对照这些条款内容。如果这个厂里为难你,就应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告发,要求政府帮助解决这个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会帮助你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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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三天,就算自离了,我厂是这样的,你厂估计也是这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