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筹建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的,开办费作为一种成本分类可以作为沉没成本,但我更认为开办费是企业的一种资产,股东以开办费出资,就把开办费的收益权交给了公司,会给公司带来预期收益。所有财务会计法规都把递延资产列为企业资产,财政部关于资产的定义要素:“被企业拥有和控制、能以货币计量、能带来经济利益”,并没有指出将来属沉没成本、有不确定性,就不能成为资产。
开办费是可以转让的。市场中有卖有买并且国家无明文禁止就可以转让。股东在筹办期间,将筹办成果转让的事例很多。即使公司成立后,进行股权转让或整体资产转让,开办费也是随其他资产反映在股权转让价格之中
在发生开办费的时候,先挂各个股东的往来,到验资时候将各个股东的往来转成实收资本。在其他应付款中可以清晰的反映各股东的投入。就不涉及到用开办费和在建工程投资的问题。
注册资本登记为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0。投资者的投资到位以后,外方投资者必须将投资款汇到资本金账户,就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收资本进行验证了
最好不要这么处理,不够麻烦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