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2003年08月06日 发布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这是可以的。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关于申请人资质,明确的只有1点:仿制药申请人应当是药品生产企业,其申请的药品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