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这东西说不清楚,但主要还是要看孩子跟谁,谁能给孩子多些爱。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实还是应该给孩子一个完好的家庭吧,和妈妈过,妈妈也应该找寻自己的另一半,一方面是为了孩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自己。对于孩子来说,父母双方是缺一不可的,男女都有明确的分工,而且单亲家庭的孩子心理上都或多或少有那么点。。。性格也容易偏激些,单亲家庭的影响在孩子小时候可能看不出,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明显。之所以和妈妈一起也是根据上面所讲的男的忽视孩子,而且和妈妈比较亲。不过弱弱问一句,为何当初感情不和还要孩子呢?从上面时候开始的呢?婚姻生活需要互相理解和包容,而且还需要沟通这是很容易忽视的但也是最重要的问题。有了问题不要马上开始吵嘴开始怪另一方,可以的话还是希望你好好的吧,但是别勉强自己。
我觉得,法院判决孩子的归属,不是看谁是婚姻过错方而定。而是看谁更有条件抚养孩子,也会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跟父亲没有感情,想来你要孩子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但是你要允许在适当的时间让他们父子见见面,拉近父子的距离,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不要在孩子面前诋毁他父亲,要让他明白,父母都爱他。
愿你一切顺利。
根据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以及离婚案件中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原则,抚养权会判给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父方或母方。另一方承担直到孩子18周岁的抚养费。如果你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且是无错方,你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要求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即双方的生活水平,居住环境、受教育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