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教一个《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问题。

2026年09月14日 13:45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一点也不矛盾,第二十一条说的是进入清算阶段以后!注意:清算状态!所有的钱和债务都不能动了,都必须进入冻结状态!
而第三十四条,所有合伙人决议通过可以减少出资,那是在正常的日常经营中的选择,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要求减少出资,但唯独不是进入清算以后!

网友(2):

我觉得吧,这两者不冲突
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实际上是对第三方的保护,即代表企业为一个主体,而非一个企业多个合伙人多个主体。
假设一下,一个企业两个合伙人,一个合伙人负责研发,另一个负责销售,那么在一个企业清算之前无法将研发部门的财产和销售部门的财产分割成两个个体,当出现罚款,偿还贷款,法律责任等问题时,针对该企业作为一个主体进行执行。打个比方,销售部门在销售过程中虚假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开了个罚单,如果你们内部协议对企业财产进行分割,销售部门资不抵债,你作为研发部门不能以你们内部分割财产来抗辩支付罚单,不能足额支付将执行拍卖程序,包括研发部门以公司名义申请的专利也就是知识产权。
至于增加或减少出资,是在不影响企业作为一整个主体的情况下,重新商定出资金额,分配比例,甚至离开企业
如果你还不是很理解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可以看一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

网友(3):

  1. 这里的《合伙企业法》21条中,不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条件建立在散伙或者清算。

  2. 《合伙企业法》34条中,增加减少出资,在合伙企业运营的过程中随时都可以,依照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企业法》规定来主张。

  3. 增加减少出资和分割合伙企业财产是不同的概念,二者不可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