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讨要加班费

我于2010年7月任职于某公司,2012年2月底离职,期间每个星期六都无偿加班。现在公司被卖,对公司员工予以补偿,公司员工争取到了之前星期六的加班费。我想请问,我是否还有可能争取我的加班费???若可能,需要什么手续,谢谢得到新情况,补偿是新公司为安抚车间工人,对公司员工进行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争取到加班费
2026年09月27日 09:57
有3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 在其他员工争取到了之前星期六的加班费情况下,你还有可能争取到你的加班费.
2 最理想的,是你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经过核实后发给你.
3 如果与公司协商未果,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要准备加班的证据,和在离职时结算工资中不包括未付的加班费.
4 不管实施原因是什么,但是,发的是加班工资.对于你,有一个投入产出的问题,你核算下,可能得到多少加班费,你又要投入多少时间和精力,是否合算,合算就去争取.

网友(2):

  证明你在此期间在公司任职,并加班了。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也就是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网友(3):

是可以的.可以去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