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保护动物。
蟾蜍,也叫蛤蟆há ma(蟆单独读má)。两栖动物,体表有许多疙瘩,内有毒腺,俗称癞蛤蟆、癞猴子、癞刺、癞疙宝。在我国分为中华大蟾蜍和黑眶蟾蜍两种。
简介
喜隐蔽于泥穴、潮湿石下、草丛内、水沟边。皮肤易失水分,故白天多潜伏隐蔽,夜晚及黄昏出来活动。成年蟾蜍多集群在水底泥沙内或陆地潮湿土壤下越冬。
停止进食,以体内贮布在肝糖来维持最低的新陈代谢,到翌年气温回升到10~20℃时,才结束冬眠。夜间捕食、活动,以甲虫,蛾类,蜗牛,蝇蛆等为食。人工饲养繁殖比其他蛙类容易。
来源:百度百科-蟾蜍
癞蛤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猎捕的话可以判刑。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案例
“很后悔,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12月15日,在法庭上谈起自己非法捕捉45只蟾蜍(俗称癞蛤蟆)的行为,郑某某后悔不已,他说,自己原本是打算抓一些给朋友做药用,不曾想却因此受到刑罚惩处。当天,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一审认定其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塘坡村采取“夜间照明”捕捉的方式,于禁猎区、禁猎期非法捕捉蟾蜍45只。经鉴定,被告人捕捉的蟾蜍均为中华蟾蜍,涉案动物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告人郑某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龙马潭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非法捕捉的45只蟾蜍已经公安机关查获并放生。四川省每年3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夜间照明方式捕捉中华蟾蜍4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且所捕捉的45只蟾蜍已放生,法院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最终,龙马潭区法院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