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为无权处分,因为甲委托以照看波斯猫,猫的所有权归甲,乙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理甲方的财产
2)乙与丙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乙方为无处分权人,却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甲的财产,合同效力待定,如经过甲的追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3)追加丙为第三人,判决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波斯猫由丙方返还给甲、钱由乙返还给丙,因为乙方的无权处分行为未得到甲方确认,乙与丙的买卖行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1.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甲只是委托乙在其出门期间帮忙照看饲养波斯猫,而没有授权乙处分该猫,乙既不是所有权人,又没有得到所有权人的授权,因而乙没有对波斯猫进行处分的权利。
2.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二人买猫和卖猫是一种买卖合同自不用说。因其是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效力待定合同】关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买猫卖猫的合同是否有效,要看权利人甲是否追认。
3.丙取得了波斯猫的所有权。因为丙不知乙是无权处分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标的物作为动产乙交付,丙就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了该猫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