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检察院反贪局的朋友来回答,谢谢

我家人因为涉嫌受贿,于上个月中旬被检察院从家里带走了,一周之后下了逮捕通知书,上个月底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一次,现在都快五月底了,检察院迟迟不让律师去会见第二次,想问一下,检察院这样做是出于什么原因考虑?另外,据律师会见后反映,检察院对我家人的指控是涉嫌受贿7万块钱,但是这个钱我家人当面拒绝了行贿人,接着行贿人就将钱送给我家人的一个好朋友,让这个好朋友转交给我家人,自始自终我家人都没拿过这个钱。像这种情况,构成受贿罪吗
2026年09月26日 15:06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所谓被逮捕,就是嫌疑人已经做了有罪口供,即承认自己受贿的事实,检察院才可以下逮捕,而你的家人非常聪明,承认自己受贿的同时,仅供认没有事实的事件,即有罪口供无罪事实,这个一般会退检的,没有证据2进2退之后就可以放人

但是如果补充其他证据,或其他有罪口供,就会合并犯罪金额,所以我们说要捉贼捉脏就是这个道理

网友(2):

涉嫌受贿的案件是由侦查机关即负责本案的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即批捕科)审查批准逮捕的,审查程序相对严格,一般说来,如果已经批准逮捕,应该是有证据证实涉嫌犯罪了的,且已经查证属实的,如果错捕是可要求国家赔偿的,所以检察机关对批捕的要求一般都是按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来审查的,区别是审查批捕可能只审查其涉嫌其中的某一次或某几次犯罪便可。新刑事诉讼法实行之前(2013年1月1日),各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对律师会见是经过批准之后才能会见的,否则看守所将不同意,一般会见时也会派侦查人员陪同,对律师会见的次数没有相关的规定,所以说本案中侦查部门未安排第二次会见并不违规,至于原因当然是出于侦查需要,即防止串供和反供。
据你所描述的案情,如果这个好朋友又将这笔钱转交给了你家人,那当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了,如果没有转交或者你家人根本不知道这笔钱放在朋友处,是不构成受贿罪的。还有一种情况,是你家人如果知道行贿人已将钱放在朋友处,并也明确表示了接受,比如说跟这个朋友讲了,钱先保管在他那里,以后再去取,这也也是构成受贿的,所以是否构罪还得看具体的情况。

网友(3):

关于原棉麻公司经理杨生强
霸占房产涉嫌贪污情况反映

几年来,棉麻公司监管组在县社领导下,对公司资产进行清查,前经理杨生强涉嫌贪污公司公款两千余万元,(已有材料呈报),但杨生强这样一个涉嫌犯罪分子时至今日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并在今天仍然肆无急惮的以“经理”自居,目无党纪国法,明目张胆强行霸占属于棉麻公司的房产地产无人敢问;杨生强在任职期间,其工资收入有目共睹,但其在洪洞、太原等地却拥有七处房产,其资金来源来自那里?更有甚者未经任何手续,在甘亭棉站院内建教学楼一栋,出于心虚,不敢承认是自己盖建,直今这栋教学楼产权不明,致使公司的企业改制无法开展。
现将第三期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关棉站已租赁给洪洞一中初中部,杨生强目无党纪国法,不经任何人同意,不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私自将城关棉站结算室霸占为已有,并修建成一套自己的私人住宅,无人敢过问,这和抢田霸地的土匪有何两样?
二、杨生强唆使其侄子杨春平无任何手续和理由强行拆除城关棉站数百平方面积的西库房,而后改建成饭店进行营利经营。拆除期间,洪洞一中相关人员进行劝解阻拦,但杨春平依仗杨生强作后台,根本不把任何人放在眼里,难道国

家就没王法了吗?
三、工作组在对公司清产核资时,有两千余万元资金去向不明,巨额资产去了那里?在杨生强的财产中不难看了端倪。杨生强现有房产七处:其中;
1、洪洞电业局家属院楼房一套;
2、盛达家私小区高层楼二套,据群众反映,楼房室内外装饰豪华,犹如宫殿。
3、洪洞城关棉站院内平房二套;
4、霸占城关棉站结算室私建住宅一套;
5、太原市某小区楼房一套;
从杨生强现拥有七处房产不难看出,一个洪洞县原棉麻公司的区区经理,其购置的房产面积竞有近千平方米之旷,加之每套房产的豪华装修和购买资金,其耗资也需千万元之巨,一个只有每月不足千元工资的小吏,每天车水马龙、花天酒地又巨资购置房产,这些钱财从何而来?
四、杨生强在职期间,在甘亭棉站院内建起一座四层教学楼,惧怕清产核资涉及到贪问题居然至今日,这座教学楼没有产权归属。为此,建议县社领导依法明确教学楼产权。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
一、县政府应提案法律机关根据杨生强的违法犯罪事实,立即对杨生强立案侦察。

二、为确保棉麻公司企业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解决职
工的生活、工资待遇等问题,县社出头收回杨生强及其侄子
霸占的房产地产以一切应归企业集体所有的财权、产权。
三、对在甘亭棉站院内所建的教学楼,应明确产权归属。

洪洞县棉麻公司全体职工
2013年3月24日

网友(4):

农村信用社本就是为百姓服务的金融单位,贷款更是为了扶持地方发展,但是有人却以权谋私,不办实事。侯念勇,曾任刁镇农合镇北分社主任,现在农合大厅工作。吃喝拿卡,不为民办事,据知情人了解和透露,曾多次向贷款人所要回扣数十万元。还私自挪用公款,去年的承兑风波侯曾给某人私自贷款800万,到现在还没有追讨回来,私拿回扣十万元。为什么如此之蛀虫还能留在信贷队伍中,如果我们的法律能容忍这样的蛀虫,那么公理何在!!!!!!!!

网友(5):

我现在也遇到了和你一样头疼的事情,检察院为什么不让律师见当事人,我也想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