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的所有人甲和管理人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损害后果是丙的原因所致,在甲和已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丙追究。另外,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已请求赔偿,这种选择权在被侵权人。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终是由丙。但可以要求甲、已、丙承担连带责任。
丁赔偿应当由已和丙共同赔偿。甲将狗寄养的已家,并没有过错,与咬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须赔偿。已作为管理人,承担管理过错责任,丙的行为直接导致 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