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时效的问题,请高手们支招

某人在工作中受伤。其委托代理律师(委托权限不包括认定工伤的授权)未经他授权允许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替他申请了工伤认定。后据某人说,工伤认定申请中的签名及认定工伤委托权限是该律师伪造的。差不多一年后,某人参加的一起民事诉讼中,对方当事人举证举出某人的一份工伤认定书。这是他才知道工伤决定的存在,但仍不知道关于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所以在经过其他救济途径未果的情况下,三个月以后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有没有比较站得住脚的根据说明此案可以受理。谢谢大家了,辛苦啊。
2026年09月19日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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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由上级部门重新做出认定结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书,或重新做出认定结论。
2、工伤认定决定载明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过了期限就不行了。改为行政诉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