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
(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 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 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4) 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扩展资料
在神明裁判阶段,科学文化落后,人们的认知能力低下,对查明事实的合理手段(包括合理的证据手段)不了解,也就很少运用了。同时,人们却对毫不理解和无力支配的超自然力量的神或上帝顶礼膜拜,并确信神或上帝洞悉人间一切,于是很自然地求诸神灵来断定案件真相。
为树立和维护封建王权权威和统治秩序,必须明确危及王权安全的责任人及其责任(责任观念开始发达),这就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明确责任人及其责任。但是,这一任务无法由神判来承担。
通常情况下,神判的方法与纠纷的事实并无必然联系,当事人双方的游泳水平高低不同与案件事实的真伪并无逻辑上和现实上的联系,利用水审法则极可能产生认定事实的偏误。
神示证据制度和神判法虽然在其产生的人际关系密切的社会群体生活中可能有效,但是对于人际交往面扩大或者商业社会中则没有什么作用。并且随着科学文化发展和认知水平提高,人们对神的信仰开始动摇,开始怀疑神示证据制度和神判法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神是永恒的。昔在,今在,以后永在。人会死当神不会。人心所想所思神都知。
没有神明,哪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