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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供25个例子:(审理)(审理)案件...
2026年09月28日 05:04
有2个网友回答
网友(1):

  1.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90平方米、公摊面积10平方米,结果实测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80平方米,公摊面积20平方米。这就很麻烦了,因为按照司法解释字面的规定,套内建筑面积与建筑面积的误差都可以引用第十四条来确定,本案如考虑套内建筑面积误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远远超过3%的面积误差,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房屋建筑面积却毫无误差,如考虑房屋建筑面积误差,则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两相矛盾,必定使人无所适从。
  由于实践中很多人可能采取一种计价标准。但还把套内面积、建筑面积数字也写在合同中,造成了这种矛盾的局面。由于越来越多的面积误差实际上都从公摊面积而来,因此这样的问题很常见。
  (现实意义)

  建议各位购房人士确定单一的计价标准,比如只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不管实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共摊面积如何变化,都不改变房价结算办法,这样简单明了、比较公平。售房人员面对大家的疑问时总是说他们的房屋面积是同比增减,其实不是那么回事。

  2.举个例子,宪法中有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内容,但是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要付的具体法律责任由《刑法》的故意伤害罪作了具体规定了,所以只引用《刑法》而不能在引用宪法。

  3.一般应当审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婚姻的基本情况。二、夫妻发生矛盾的情况。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情况。这三个方面问题就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应当审理清楚的案件事实。从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对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庭审的层次有其共同的层次结构。二是在审理过程中,对每一法律事实的审理应当遵循,时间的先后次序和事件发生、发展、结果的先后次序进行审理。三是庭审是从单一证据,到具有一定内在联系的一组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到若干组证据证明整过案件事实的过程。但是庭审仅仅依靠案件审理的层次结构是不够的,因为这种层次仅仅反映了案件庭审的一般规律,而每个具体案件有其自身矛盾冲突。而这些矛盾冲突,正是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关键问题。因此,在法官庭审时既要重视庭审的层次,又应当找出双方矛盾的交点问题,才能充分发挥其庭审功能,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争执的交点问题,往往不只一个,而有几个。因此,法官在归纳交点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确系当事人争执的主要问题;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必然的内在联系的问题;三是所归纳的交点应有一定概括性,给法官和当事人在审理时有一些自由的空间;四是正确处理好交点与案件整体事实的关系。有时交点问题与该案的案件事实层次是一致的,有时又不一致如何办?这就要看双方对交点以外的案件事实有无争议,有无案件证据加以证明。如有证据证明,双方无争议,法官可直接确认,无需庭审。但是如有争议就必须进行审理,否则连案件基本事实都不清楚的情况下,如何裁判。因此,在强调以当事人主义为主,法官职权主义为辅的庭审制度的今天,法官对一些需要查明的事实,仍应当主动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才能达到庭审的目的。在庭审中还应当注意发现各个交点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交点问题,因为它是纠纷发生的主要症结。庭审的重点就是要放在最重要的交点上去审理,把主要交点审清,才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更明确,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

  4.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委员邓利强举了一个例子: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经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发生,法院立案后一般会让患者选择案由,法官会问患者,你是选择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还是选择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选择不同的案由在法律的适用上就出现很大的不同,并且需要做不同的鉴定。

  如果患者选择追究医院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会要求做法医鉴定,然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患者选择追究医院医疗事故责任,法院会要求由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判赔。

  因此出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不管是不是医疗事故,患者都不再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而是转而主张医疗损害赔偿。除了患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缺乏信任外,最重要的原因是按照人身损害来赔的赔偿额度要大大高于按照医疗事故来赔的赔偿额度。

  5.我举两个例子,一个例子是说,如果有些人接受了强制接种疫苗的注射而使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类人,或者还有另外一个受到社会损害的例子,即社会供给因为那些受到刑事犯罪行为侵害而致残的这些健康人提供社会保障。因为在德国,一般立法者认为通过社会供给可以为那些人偿付一些因为国家没有尽到国家的保护义务而使他们受到伤害的责任。

网友(2):

25个,楼主,你把我杀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