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公司营业执照,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