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户口登记办法,办理出生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 出生医学证明 》;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3、婴儿母亲 户口所在地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这种情况也是可以办理口的,只是所需的手续稍繁杂一些。首先,家长需向社区或村、居委会申请开一个出生证明,申请时需准备好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证明、接生人证明以及亲子关系证明等。只要将相关手续办全了,就可以补开出生证明,然后直接向派出所申报户口了。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三)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四)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