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和询价是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又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就是招标人事先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单。品种,数量和有关交易条件提出在规定时间地点准备买进商品,名称,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询价是承包人向邀请的分包人询问价格,询价工程是投标程序中重要的一块,有利于投标人优化报价。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适用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特点:有利于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竞争,最充分地展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防止和克服垄断;能有效地促使承包商在增强竞争实力修炼内功,努力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 降低造价,求得节约和效率,创造最合理的利益回报;有利于防范招标投标活动操作人员 和监督人员的舞弊现象。
询价采购是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特点1: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为三家。
特点2: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每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报价的提交形式,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
特点3: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采购合同一般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指采购人公开项目需求,由多家供应商按照统一标准参与竞争,通过评审流程选定合作方的采购方式。其法定流程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属于受监管的竞争性采购模式,常用于工程、货物、服务采购。
询价则是指采购人直接向有限数量(通常3家以上)的供应商获取报价的非正式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可选方式。其法定金额门槛为200万元(货物/服务)、400万元(工程),超过后需转为竞争性谈判或招标。
1. 招标的"双盲机制"
供应商身份保密:开标前投标文件密封,评标专家无法获取供应商信息;
专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库由行政监管平台统一管理,随机派位;
2. 价格约束规则
招标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低于成本价投标需提供证明;
询价可接受任意合理报价,但需编制预算控制价作参考基准;
3. 文件效力差异
招标文件具有准法律效力:实质性条款变更需重新招标;
询价单属于商业要约邀请,采购人有权中止交易;
4. 法律风险比较
招标行为受《行政监督条例》规制,违规可能引发行政处罚;
询价过失主要涉及缔约过失责任民事范畴;
战略采购建议选用招标:
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医院建设);
技术规格复杂需方案优化的采购;
合同金额超过法定标准的情况;
应急采购推荐使用询价:
100万元以下的标准化设备采购;
抢险救灾物资采购(可放宽询价供应商数量);
市场透明度高的成熟产品采购;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74号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企业采购部门应建立三级决策机制:
1. 预算超300万元的项目自动触发招标程序;
2. 50 - 300万元区间采用竞争性谈判与询价结合;
3. 50万元以下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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