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要看张三的的挥手是否是存在伤害的故意,而且构成他人的一定程度的伤害,则会是刑事犯罪。但是你所说的骨折法官可能认定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后果不严重,只是让李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民警在处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也选择调解为主,不会上升到法律层面。但是如果对方执意要告的话,也不一定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有证人能够证明张三不是故意导致李四女儿受伤的,就不是刑事案件。意外伤害一般通过经济赔偿也就解决了。
看伤势是什么样,伤在什么部位了,刑事犯罪的伤情鉴定要看伤的情形和部位。
其次看张三是不是故意行为 我认为应该不是犯罪 最多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
看《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二十八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回答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