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其他地区暂住的证明。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暂住证: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 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 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 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办暂住证----你可以到你希望工作的地方最近的派出所办理。只需向派出所民警(或是办 证人 员)提供 身份证 、两寸免冠近期照片即可。(如果你不是应届大学毕业生,还得提供你所在户籍的 未婚证明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