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我国婚姻法将夫妻之间的财产所有制大致分为四种:夫妻可以任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夫妻双方各自所有或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除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各自所有,否则即推定为夫妻之间财产共有。当然,这其中并不包括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认定为为夫妻共同所有的私房钱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