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俘是指在战争各方中,敌对方被另外一方活捉,但并未处死的;用以作为战争交换条件的人。
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交战对方所俘获的合法交战人员。
对战俘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详细规定的国际公约有:
1929年的《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194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1977年《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等。
上述公约中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军人,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民兵,及其他因战争原因而遭受拘留的人员。
战俘是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不是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因此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战俘在任何时间均须受人道的待遇和保护,不得对战俘加以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试验,不得使其遭受暴行或恫吓及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禁止对战俘施以报复措施;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的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纪律性处罚绝不得非人道、残暴或危害战俘健康;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对战俘不得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酷刑或以任何其他胁迫方式来获得任何情报;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部分或全部权利等。
战俘是指战争状态下抓获的敌方人员。 游击队当然是战俘,因为游击队只是采用游击战术的部队,同样是部队啊。 就好象当初日本鬼子杀东北抗日联军一样,联军就是游击队,杀了被俘的游击队员同样是屠杀战俘的行为,是国际法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