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收费票据在印制时就已套印了财政票据监制章。如果收到的医疗收费票据上无财政监制章,那这个票据就有问题。《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十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由国务院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监(印)制。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第十五条 印制医疗收费票据应当使用防伪专用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防伪用品、标识和财政票据监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