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06年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违法,是否可以提请复议

吴某系个体经营者,租用该市永发市场东门外88号房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袜子包装兼作生活用房。2006年根据某地级市人民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06年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某市工商局、税务局和物价局组成立某市“三查办”。2006年4月9日“三查办”工作人员来到永发市场检查,查到吴某处,发现吴某地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决定对吴某作出罚款800元的决定。
2026年09月22日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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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1):

  问题:1、假如吴某不服“三查办”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简要说明理由。

  (1)复议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吴某对“三查办”工作人员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认为“三查办”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三查办”所作出的罚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吴某的合法权益。
  (2)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吴某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对“三查办”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2、如果吴某申请行政复议,则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以谁为复议被申请人?简要分析理由。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吴某向工商局,物价局,税务局三个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1)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市“三查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吴某也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这个市政府依法转送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市政府

  3、如果吴某认为市人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06年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违法,是否可以提请复议机关审查该通知的违法性?简要说明其根据。
  (1)可以。
  (2)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也可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还有可能是依此规定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如过去我们经常听到的“三查办”(指为财政、物价和税收三大检查而成立的专用办公室,该部门享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但有二点值得注意:一是设立综合执法部门的权限只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市州一级政府无权设立,所以某市人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开展2006年工商、税收、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违法。二是由于国税局属于垂直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无权将国税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除依法成立的某些综合执法机关外,目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或委托方式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工商局、物价局无权不能通过授权的方式或委托方式成为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所以,吴某可以提请复议机关审查该通知的违法性。

网友(2):

公民依法只能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不可以对具体的法律法规提出复议申请。针对你说的情况,吴某可以对该“三查办”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