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利润
8600-5400-800-700-500-140=1060万元【会计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金(不包含增值税)-营业外支出,工资已经计入有关成本费用中,不再扣除】;
二、纳税调整项目
1、业务招待费
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40万元,应列:8600*0.5%=43万元,40*60%=24万元,43>24,因此税前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4万元(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40-24=16万元;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金额
会计利润*12%=127.2万元,实际捐款金额为100万元,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3、税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4、三项经费调整
福利费应计提1200*14%=168万元,实际列支180万元,调整增加180-168=1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计提1200*2.5%=30万元,实际计提34万元,调整增加34-30=4万元;公会经费应计提并上缴(本题默认上缴)1200*2%=24万元,实际计提26万元,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26-24=2万元,三项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4+2=18万元(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纳税调增项目合计:16+40+18=74万元;
四、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1060+74=1134万元;
五、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34*25%=283.5万元
注:本题依据法规为企业所得税法以及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另外判断企业纳税及盈利能力的指标包括税收贡献率以及成本费用利润率,单从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率看,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283.5/8600*100%=3.3%,基本属于加工制造业的中等税收贡献水平,成本费用利润率=1060/7400*100%=14.32%,如果企业属于工业性加工企业,盈利能力相对较高。
销售收入8600-销售成本5400-产品销售费用800-管理费用700-城建税500-营业外支出140-工资1200-职工福利180-教育经费34-工会经费26+(800*0.005-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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