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单位单方面在劳动合同上手写的条款或者单独打印补充的条款有效吗?

用人单位单方面手写或者单独补充附加在劳动合同上的条款“销售人员连续2个月新增销售业绩不足20万元或者3个有效客户,将自动转为兼职销售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并有劳动者的签字。请问这样的条款违反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吗,有效吗?如果真的出现相关的问题,劳动者怎样维权呢?那么手写的条款或者单独打印补充的条款下面有我的签名签字(或者写上“本人已阅读……”的字样),就算经过我的确认了吗?就有法律效力了吗?不管它是否显失公平或者涉嫌有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嫌疑吗? 很明显,如果我不对这些条款签名确认的话,单位就不跟我签这个劳动合同的我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上都有相应的手写补充条款或者附件条款;我没有其他兼职工作
2026年09月19日 13:49
有5个网友回答
网友(1):

如果你持有的那份劳动合同上没有这项约定,而用人单位持有的劳动合同上有这份约定,则该约定无效。如果双方持有的劳动合同上都有该条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条无效,前提是你没有其他工作单位,所以不存在兼职。

请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你要求确认该项约定无效,适用那种情况好一些。

网友(2):

手写的条款或者单独打印补充的条款,这些条款必须经过你的确认才有效,出现了虚假的问题,你有权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网友(3):

单独的补充条款未经劳动者认可或同意是无效的。
纵横法律网 毕华宝律师

网友(4):

无论手写还是补充,经劳动者签字认可即有约束力,如果是单方更改,可以进行调查,举证比较复杂,专业律师介入为好。
纵横法律网 朱英娜律师

网友(5):

如果用人单位掌握合同的话不好说,无法比照。
纵横法律网 任爱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