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小时工作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上是不含午休时间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办法。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但在实践中因单位不同而略有差异。有些单位将午餐和午休的时间都计入了工作时间中,而有些单位却没有将午休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