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是:
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地下水取水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井、集水廊道、集水池、渗渠、注水井以及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取水井和回灌井等。
地下水超采区,是指地下水实际开采量超过可开采量,引起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引发生态损害和地质灾害的区域。
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是指与大气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密切水力联系,无法补给或者补给非常缓慢的地下水。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地下水管理条例